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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知

聘用外傭資格?


如欲聘請外籍家庭傭工,你必須是香港居民,並持有不少於每月港幣 15,000 元的家庭入息或款額相若的資產,以證明你有足夠財政能力在整個合約期(即兩年)僱用該名外傭。


申請所需文件


  1. 僱主香港身份証副本

  2. 僱主經濟証明副本

    1. 僱主入息每月平均為$15,000,證明文件如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或顯示過去三個月月薪自動轉帳的銀行存摺/月結單;或過去三個月薪俸結算書/通知單等,或
    2. 最近3個月銀行自動轉賬薪金紀錄,或
    3. 最近6個月之銀行定期或活期存款証明(港幣$350,000或以上),或
    4. 銀行發出資產証明信於最近6個月內結存達港幣$350,000或以上

      《備註 : 如需以配偶整體收入作申請,則需提供結婚證明書副本及配偶身份證副本》

  3. 最近1個月之住址証明正本 (電費或水費或差餉或固網電話或有線電視或煤氣費單)《備註》 :

    1. 經濟証明、流動電話費單及銀行信件 -不能作為-居住証明
    2. 如僱主未能提供有效之-居住證明,亦可提交配偶或子女的-居住證明,但需同時提交關係證明文件,如出世紙或結婚証明及身份証副本》
    3. 公屋住戶可以屋証作-居住證明及必須遞交傭工房間平面圖。
    4. 租客可提供租約連同業主-居住証明。
  4.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若非本人,須遞交與申請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如出世紙、結婚證明書或宣誓文件。

    1. 提供舊家傭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傭工薪酬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須支付不少於簽訂合約時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現時外傭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港幣 4,630元。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你須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免費膳食(或不少於每月港幣1,121元的膳食津貼),以及傭工自原居地到香港及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上述規定最低工資和膳食津貼水平適用於所有在2018年9月29日或以後簽訂的合約。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僱員如因工受傷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此外,當傭工在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你亦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提供免費醫療給他/她。因此,當局强烈建議你為傭工投購提供全面醫療及住院保障的保險。你亦可考慮投購同時包括醫療及住院保障和符合《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綜合保險。


傭工休息日


僱主每月應給傭工4日休息日(有薪假期)。


終止僱傭合約


僱傭雙方均可於對方一個月書面通知或付一個月工資給對方作為代通知金,即可解約,但僱主必須支付全部薪金,假期補償,支付返回原居地之機票,行程津貼。在合約終止7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以免以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終止書可以直接傳真到入境事務處。合約完滿後,如雙方同意可續新約。